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上午九点,法庭內庄严肃穆。
旁听席上坐著二十多人——省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山水集团的债权人代表、京州市政府的特派观察员、几家媒体的记者。
被告人席空著,高小琴已逃往境外,始终没有到案。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
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被告人高小琴,女,1975年出生,原山水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標罪,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长的声音在空旷的法庭里迴荡,旁听席上一片肃静。
“现在请公诉人举证。”
检察院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被告单位山水集团有限公司,自2008年至2015年间,通过串通投標、非法经营、高利转贷、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利数额特別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其行为已触犯《华国刑法》相关条款,构成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標罪,且情节特別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接著,公诉人列举了七项主要犯罪事实。
一、在承接京州市多个市政工程项目中,与赵瑞龙等人串通投標,中標后非法转包,牟取暴利;
二、通过京州城市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虚假贸易背景套取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其他企业,非法获利数亿元;
三、向京州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肖钢玉、汉东油气集团原董事长刘新建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
四、虚构项目、偽造合同,骗取政府专项补贴和奖励资金;
五、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充当“地下钱庄”;
六、以“諮询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多家关联企业输送利益,协助洗钱;
七、通过虚构工程量、虚增材料价格等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於填补其他项目窟窿。
公诉人出示了银行流水、合同文件、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两百余份证据。
由於山水集团帐户已被冻结,所有纸质、电子证据均调取完毕,证据链完整。
高小琴逃逸,由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援助律师象徵性当庭提出。
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小琴未到庭,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当庭质证。
公诉人予以回驳。
高小琴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且已出逃境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关於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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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证据均经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並经审计机构、鑑定机构出具报告,足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