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民族国家的形成
306。导言
中世纪后期最重要的政治运动就是一些欧洲国家、小封建公国、半独立的城镇和自治城市,融合成为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民族国家。这一运动伴随着,或者说是存在于,封建制度的瓦解、城镇自由的丧失与国王权力的增长。这是作为在欧洲事务中具有真正力量和理想的神权与君权衰落的对应产物。教皇和皇帝组建由基督教世界构成的单一社会的尝试失败了,欧洲此时正在依照新理想重建独立国家,或民族国家。
许多事情促成了民族和政府的统一,不同国家的运动有着不同的有利条件。然而,有一些国家的情况却与集权趋势相反,那么这些国家便进入了没有民族主义的近代社会。但在英格兰、法兰西和西班牙,情况似乎都趋于统一,并且到15世纪末,这些国家都建立了强大的君主专制制度。然而,即便那些没有出现国家政府的民族中,通过民族语言和文学的形成、共同感情和愿望的发展也取得了走向统一的进步,因此这些种族或民族显然只是在等待国民生活成熟期到来的幸福时刻。
君主制度的崛起和封建制度的衰亡,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取代了软弱无常且相互冲突的封建贵族或其他地方政权统治,都极大地有利于法律和良好秩序的建立,为近代的发展与文明铺平了道路。
在这些变化中,包括市民和贵族在内的所有阶级的政治自由确实都被颠覆了。但失去了自由权,却找到了民族性。而且相信人民可以赢回自由。这些坚定的市民:城市的商人、工匠、律师,在11世纪时,展现出其强大于领主的一面,不久之后,在自耕农的帮助下,也会证明自己比国王强大。欧洲应该不仅有序,而且自由。立宪制、代议制政府即将从君主专制之中崛起。
第一节英格兰
307。总述
英格兰人的起源已如前述,并追溯了其在撒克逊人、丹麦人和诺曼人统治下的发展。此处将简述金雀花王朝(Plahouse)直系及旁系统治下的命运,一直讲述到1485年标志着英格兰近代史开端的都铎王朝(Tudors)。
金雀花王朝国王世系始于1154年玛蒂尔达王后和安茹的金雀花若弗鲁瓦(GeoffreyPla)之子亨利,止于1485年的理查三世。该王朝在其直系及兰开斯特与约克(LandYork)两个旁系的统治下,持续了331年,历经14代君主。(152)
金雀花王朝的时代是英格兰历史上的多事之秋。正是在这些国王的统治下,英格兰宪法呈现出了现有的形式,这些宪章与法律被公认为英格兰自由的堡垒。而且,这一时期的战争在很大程度上都有着深远影响,因而使其成为令人难忘的时代。
这一时期主要的事件有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ThomasBecket)的殉道、英格兰丧失其在法兰西的领地、同约翰王斗争产生的《大宪章》(MagnaCharta)、下议院的形成、征服威尔士、苏格兰战争、百年战争和玫瑰战争。
(一)大主教殉道至苏格兰战争(1172—1328)(153)
308。托马斯·贝克特的殉道(1172)
金雀花王朝第一代君主统治时期令人印象最深刻的事件是一个悲剧: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谋杀案。这一事件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因其产生于占据中世纪绝大部分历史的君权与神权之争。
托马斯·贝克特被刺
导致这场悲剧的原因如下:在亨利统治早期,托马斯任大法官,是其宠臣。托马斯在宫廷上给亨利留下了忠厚的错误印象,亨利认为如果托马斯当了大主教会更好地为他效劳,便任命其为坎特伯雷大主教。但托马斯就任后却在规劝君主时说:“我警告你,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友谊很快就会变成苦恨。”
预言不久就应验了。作为大主教,托马斯在涉及神职人员与民事权利之间关系的几件事情上同国王发生了冲突,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涉及世俗法庭审判神职人员。
欧洲不同国家教会法庭管辖权均有扩张(详见第136条)。此时英格兰的宗教法庭通过征服者威廉的授权与自行篡夺,权势极大,以至过度限制了君权;而且神职人员全部免受普通法庭的管辖。由于教会法庭不能判处比监禁更严厉的惩罚,因此常常发生神职人员犯下滔天大罪,乃至谋杀,都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甚至根本没有受到惩罚的事情。此外,据说这些法院的法官在处理自己体制内的被告之时过于宽大。
亨利下定决心,神职人员和世俗人员一样都纳入民事法庭管辖。为此,1164年他制定了所谓的《克拉伦登宪章》(stitutionsof),是“上辈惯例、自由与尊严的可靠部分”,其中规定神职人员犯罪应交由国王的法官审判,如果这些法官认为有权审判的案件,没有国王的同意,不能从主教法庭上诉到教皇法庭。
托马斯犹豫再三后,还是发誓遵守宪章,但是他很快又反悔了,并寻求获得教皇对此誓约的解除。他认为这些法令剥夺了教会必要且不容置疑的权力与特权。
他的做法导致了他与国王之间长期而激烈的纷争。最后,亨利的耐心耗尽了,他的四位宫廷骑士将此解读为有意铲除托马斯。这些人在坎特伯雷大教堂找到了大主教,并在祭坛的台阶上将其谋杀。
当时的人们认为托马斯是殉道者,是为了维护教会的特权而牺牲,而其在大教堂的坟墓成了朝圣之地。300年后,诗人乔叟在朝圣者的陪伴之下踏上了前往此地的朝圣之旅,并为其著名的《坎特伯雷故事集》奠定了基础(详见第330条)。
托马斯被谋杀后,民众的态度迫使亨利放弃了执行《克拉伦登宪章》条款的想法。而且,他不得不通过在殉道者墓前接受坎特伯雷修道士的鞭挞来表达其对参与到这一罪行中的忏悔。他的屈辱令人回想起几乎整整100年前德意志皇帝亨利四世的屈辱,因此被视为英格兰的卡诺莎之辱。
309。英格兰丧失其在法兰西的领地(1202—1204)
1066年的黑斯廷斯战役后,诺曼底公爵威廉成为了英格兰国王。但他还拥有法兰西国王的封地,因此仍是他的封臣。除了某些短暂间隔外,这些欧洲大陆上的土地一直由英格兰国王威廉的诺曼继承者统治。此后,安茹伯爵亨利成为金雀花王朝的首位国王,大大地扩张了他在法兰西的领地。亨利掌控着法兰西西半部的领土,实际上这比他在英格兰的领地还大;但是,因为他是法兰西国王的封臣,所以,他理所当然地要效忠于法兰西国王。
一种强烈的嫉妒感在两位君主之间产生,很明显是无法避免的。法兰西国王曾经想找些借口剥夺其对手在法兰西的领地。1199年,当约翰王继狮心理查成为英格兰国王之后,机会终于来了。这位可恶的暴君坐上王位不久,普瓦图(Poitou)的封臣便指控他对当时的法兰西国王腓力二世·奥古斯都不敬。腓力召约翰出庭,在法兰西同僚面前澄清对他的指控。约翰拒绝出席,这样,约翰在法兰西的所有领地被宣布充公(1202)。腓力立刻入侵诺曼底。在随后的战斗中,约翰抓获了宣称对英格兰拥有继承权的侄子亚瑟。但亚瑟很快就失踪了,约翰理所当然地被指控谋杀了他。腓力又于此时命令约翰出庭,并澄清自己的新罪名,可约翰再次拒绝传唤。腓力内心对约翰极度反感,趁此机会又剥夺了他除阿基坦南部以外的所有法兰西领地。
这些领地的损失是英格兰的一大收获,因为安茹的国王们已经推行了一项政策,如若取得成功,英格兰将成为欧洲大陆国家的附属国;此时危险解除了。正如弗里曼所言:“英格兰一直是安茹的属国;但阿基坦此时却是英格兰的属地。”
约翰王
310。《大宪章》(1215)
《大宪章》被认为是英格兰自由的神圣保障,是英格兰贵族与神职人员同约翰王角力的工具,其中对人民的古老权利和特权进行了明确界定和保障。
导致了这一重大事件的原因尽可能简洁地叙述如下:因诺曼征服而进入英格兰的外籍国王中,有些无视本地的风俗与制度,以专横独裁的方式进行统治。从约翰王所体现出的人物性格中不难得知,其在暴政和邪恶程度上远超历代国王。
约翰因填补英格兰教会的空职同教皇产生争执,导致自己被开除教籍,整个王国被停止教权,最终约翰为了表达效忠教皇,将英格兰作为封地献给了教廷,换取了与教会之间的和解(详见第228条)。
在成为教皇的封臣之后,约翰比以前更为傲慢。王国的贵族均因其对他们的多次侮辱和中伤而怒火中烧,此时在爱国人士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StephenLangton)的建议和鼓励下奋起反抗。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阶层支持国王。这场运动是国民的起义,对恢复具有悠久历史的自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暴君被迫屈服。约翰王在离泰晤士河畔的温莎(Windsor)不远的平坦草地兰尼米德(Runnymede)同贵族会谈,并在其将要接受的宪章上盖上了自己的印鉴。
《大宪章》以亨利一世所授予的早期宪章为基础,条款立即体现出了这一庄严文件的性质,以及人民借机表现出的不平,其重要条款如下: